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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小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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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524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小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小松;重庆龙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52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小松,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重庆龙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周斌。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松、重庆龙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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