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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和明、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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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762号
  • 案件名称

    晏和明、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晏和明;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晏和明,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71号附1(栋)2层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0312576E。法定代表人:常国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1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晏和明62026元,执行费8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09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有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该公司全部股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2021年7月22日,本院干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审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先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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