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徐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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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3682号案件名称
林某、徐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林某;徐某1;徐某2;向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3682号原告:林某,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徐某1,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徐某2,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小平,安岳县永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女,192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与被告向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负担。审判员 王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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