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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徐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3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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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3682号
  • 案件名称

    林某、徐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林某;徐某1;徐某2;向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3682号原告:林某,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徐某1,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徐某2,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小平,安岳县永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女,192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与被告向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林某、徐某1、徐某2负担。审判员  王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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