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张国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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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561号案件名称
张克、张国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克;张国省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561号原告:张克,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张国省,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张克与被告张国省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国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克撤回对被告张国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克负担。审判员孙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曹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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