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志峰、赵棋展等申请保全案件、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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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51号案件名称
常志峰、赵棋展等申请保全案件、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志峰;赵棋展;赵春景;刘艳红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51号申请人:常志峰,男,1981年3月27日,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棋展,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赵春景,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刘艳红,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常志峰与被申请人赵棋展、赵春景、刘艳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0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棋展名下价值812932.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晓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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