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辽宁隆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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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07号案件名称
陈鹏、辽宁隆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鹏;辽宁隆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07号原告:陈鹏,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辽宁隆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南天门村南天门组。法定代表人:杨泽绪,该公司经理。原告陈鹏诉被告辽宁隆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鹏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鹏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陈鹏负担。审判员 金利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珊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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