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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锐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248河北锐宏终结(2021)陕0112执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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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248号
  •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锐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4248河北锐宏终结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锐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2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锐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28MA0CDWDM9F。法定代表人:王立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法定代表人:陈耀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锐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5693.0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42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靖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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