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平与刘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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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36号案件名称
任文平与刘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绞峰;任文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36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庞 兴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文 瑞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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