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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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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117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鹏;赵江;王蝴蝶;李云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蝴蝶,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云耀,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赵江、王蝴蝶、李云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赵江、王蝴蝶、李云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偿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8725元,并支付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345429.35元和后续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本案执行费748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0442.35元,但被执行人李**、赵江、王蝴蝶、李云耀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赵江、王蝴蝶、李云耀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李**、赵江、李云耀存款共计41790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34302元,剩余7488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经在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赵江、王蝴蝶、李云耀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赵江、王蝴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云耀名下有位于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北段西侧产权证号为“8449”的房产一套,本院向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李**、赵江、李云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赵江、李云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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