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飞平、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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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83-1号案件名称
冯飞平、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冯飞平;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83-1号申请执行人:冯飞平,女。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强,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飞平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冯飞平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1590533.33元及继续发生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飞平一审受理费19646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垫付的执行费27250元;三、以上合计2747329.3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47329.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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