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会军、王会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8民初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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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8民初2397号案件名称
韩会军、王会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会军;王会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8民初2397号原告:韩会军,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王会国,男,汉族,住雄县。韩会军与王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韩会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会军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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