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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秀玲、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82民初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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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民初1918号
  • 案件名称

    杜秀玲、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杜秀玲;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82民初1918号原告:杜秀玲,山西省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居民。被告: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闫万军,系该村村委主任。原告杜秀玲与被告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杜秀玲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秀玲负担。审 判 员 赵雪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 淼书 记 员 任英才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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