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岩、陈豪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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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3029号案件名称
张红岩、陈豪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红岩;陈豪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3029号原告:张红岩,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陈豪亮,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张红岩与被告陈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张红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红岩负担。审判员 梁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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