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莉、宋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9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985号
  • 案件名称

    蔡莉、宋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蔡莉;宋伟;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985号原告:蔡莉,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宋伟,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宋伟妻子。被告: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原毕节机械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66092949C。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特别授权代理),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县。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均(一般授权代理),系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莉、宋伟与被告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蔡莉于2021年9月14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莉、宋伟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莉、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莉、宋伟负担。审判员  潘兴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 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