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良江、芦玉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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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409号案件名称
戴良江、芦玉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戴良江;芦玉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409号申请执行人:戴良江,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芦玉威,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戴良江与芦玉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59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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