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桂云、张国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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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61号案件名称
邓桂云、张国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邓桂云;张国华;王修铁;王彬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邓桂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修铁,男,土家族。被执行人王彬,男,土家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桂云、张国华与被执行人王修铁、王彬种植、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62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修铁、王彬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62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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