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京坡、闫会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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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439号案件名称
张京坡、闫会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京坡;闫会然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3439号原告:张京坡,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闫会然,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张京坡诉被告闫会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张京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京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京坡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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