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召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4执恢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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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恢916号案件名称
魏召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魏召波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114执恢916号魏召波: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作出(2019)辽0114执5151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魏召波与沈阳古香红木傢俬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9)辽0114执5151号案件的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于泽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于 航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2021)辽0114执恢916号沈阳古香红木傢俬有限公司: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作出(2019)辽0114执5151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魏召波与沈阳古香红木傢俬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9)辽0114执5151号案件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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