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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执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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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710号
  • 案件名称

    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7执710号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粤07民终13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74元。因被执行人未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对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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