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执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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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710号案件名称
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7执710号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粤07民终13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74元。因被执行人未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对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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