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伯成、胡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9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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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99号之四案件名称
徐伯成、胡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伯成;胡基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伯成,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胡基文,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伯成与被执行人胡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基文的银行存款。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基文在中国银行11X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贺 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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