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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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505号案件名称
黄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505号被拘留人:黄祥。申请执行人周方泽与被执行人黄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黄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黄祥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并向本院报告其当前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至今,黄祥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认为,依法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黄祥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执行活动的进行,依法应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黄祥拘留十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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