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联友装饰材料厂、林昉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9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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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9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海盐县联友装饰材料厂、林昉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海盐县联友装饰材料厂;林昉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联友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2MJM6A。 经营者:陈小建。 被执行人:林昉凤,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联友装饰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林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昉凤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联友装饰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2040.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昉凤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昉凤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林昉凤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昉凤无不动产、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林昉凤少量银行存款,遂冻结并扣划3256.4元,优先受偿本院(2021)浙0424执费263号案件诉讼费1297元,本案受偿1959.4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959.4元,执行费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林昉凤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林昉凤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联友装饰材料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林昉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24执9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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