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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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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197号
  • 案件名称

    齐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陕07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确定:“一、被告李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方明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齐某某对上述被告李某某应予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齐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经权利人杨方明申请执行,齐某某偿还了杨方明全部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承担了执行费1850元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行使追偿权,追偿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13185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某某同年6月23日主动履行了案件标的款3000元,经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某先后共履行借款本金20000元(含本次履行的3000元)。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车辆。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2021年8月31日依法执行了对李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年9月15日对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齐某某撤销案件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728执19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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