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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黑1084刑初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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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刑初11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08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住黑龙江省宁安市。2021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宁安市某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起诉书文号黑宁检刑诉(2021)13号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指控事实2021年7月4日22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宁安市安宁胡同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宁安市八号洗浴附近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黑CXXXXX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牡丹江市某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9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7月4日投案自首。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缴纳至本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尚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曲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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