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花、杨小军等杨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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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037号案件名称
李海花、杨小军等杨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海花;杨小军;杨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037号原告:李海花,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回族,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杨小军,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杨海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熏路大唐商业广场1-14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王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男,公司员工。 原告李海花、杨小军与被告杨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杨海军庭以双方协商解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花、杨小军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花、杨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海花、杨小军负担。 审判员 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萍书记员 马永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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