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闫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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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621号案件名称
郭闫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闫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郭闫云,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尚艾宝,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闫云与被执行人尚艾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尚艾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艾宝偿付申请执行人郭闫云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均为1.5%,其中1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1年6月3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剩余300000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1年6月1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的利息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但被执行人尚艾宝未履行义务。经查;1.本院向被执行人尚艾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尚艾宝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尚艾宝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尚艾宝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房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将被执行人尚艾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郭闫云,本院调查财产线索结果,申请执行人郭闫云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尚艾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闫云释明被执行人尚艾宝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郭闫云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尚艾宝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尚艾宝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郭闫云发现被执行人尚艾宝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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