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以荣、熊朝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8民初4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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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民初4250号案件名称
赵以荣、熊朝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赵以荣;熊朝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8民初4250号原告:赵以荣,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熊朝海,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赵以荣诉被告熊朝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以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以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念念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梁 蓝书 记 员 石昌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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