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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以荣、熊朝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8民初4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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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民初4250号
  • 案件名称

    赵以荣、熊朝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赵以荣;熊朝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8民初4250号原告:赵以荣,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熊朝海,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赵以荣诉被告熊朝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以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以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念念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梁 蓝书 记 员 石昌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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