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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肖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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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莹、肖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莹;肖昊;肖恒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二原告:黄莹,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申请人:肖恒松,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莹与被告肖昊、肖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莹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莹撤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280元,由黄莹负担。审 判 员 魏  晓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易  丽  娟书 记 员 易丽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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