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肖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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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莹、肖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莹;肖昊;肖恒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41号之二原告:黄莹,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申请人:肖恒松,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莹与被告肖昊、肖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莹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莹撤诉。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280元,由黄莹负担。审 判 员 魏 晓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易 丽 娟书 记 员 易丽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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