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君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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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23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君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君;邓兰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23号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创新大厦十二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石门县二都乡南峰村4组。被申请人:阳君,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兰芳,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阳君、邓兰芳所有的柳工装载机壹台。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阳君、邓兰芳所有的柳工装载机壹台。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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