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雷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27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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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2718号之二案件名称
邓某、雷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某;雷某;尚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271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某,女,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磊、王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雷某,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尚某1,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尚某2,男,1987年6月12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雷某、尚某1、尚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1282民初2718号民事裁定,冻结雷某、尚某1、尚某2名下存款91000元或查封同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雷某上述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某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雷某银行存款91000元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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