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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国印、王忠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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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979号
  • 案件名称

    华国印、王忠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华国印;王忠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979号原告:华国印。被告:王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国印诉被告王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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