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衡昆、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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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51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衡昆、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衡昆;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水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衡昆,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法定代表人:单水桃。被执行人单水桃,男,汉族,1965年9月3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刘衡昆与被执行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水桃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特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单水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4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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