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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2民初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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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民初1193号
  • 案件名称

    刘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2民初1193号原告:刘方,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法定代表人:龙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方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革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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