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2民初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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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民初1193号案件名称
刘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方;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2民初1193号原告:刘方,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法定代表人:龙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方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革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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