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张显芳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恢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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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恢679号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张显芳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张显芳;李兴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恢679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局长。被执行人:张显芳,女,生于1964年6月1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兴东,男,生于1960年11月2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张显芳、李兴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02执恢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钟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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