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衡阳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17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1748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衡阳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衡阳申龙电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小塘铺1号七星小区D栋110房。法定代表人:贺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南,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中平村高家台组。法定代表人:龙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对本案的全部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0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上诉人衡阳市银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鑫琪书 记 员 邓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