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亨益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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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490号案件名称
刘亨益与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亨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490号 原告:刘亨益,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大道47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276A。法定代表人:刘亨益,董事长。原告刘亨益与被告重庆市亚太水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亨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亨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亨益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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