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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辉、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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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21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志辉、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志辉;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志辉,男,1957年12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凯凯,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县香山湖管理区香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565109513H。 法定代表人:冯松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志辉与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11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志辉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366949.23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245.5元、申请执行费160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的汽车,本院已委托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县香山湖管理区香山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在诉讼阶段依法保全,但因疫情及河南省洪水灾害的影响,本院暂不予处置。(3)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因无存款且他案首轮冻结,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5.5元、申请执行费16069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志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凯凯。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香山湖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佳(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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