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晓恒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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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95号案件名称
路晓恒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路晓恒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95号申请人:路晓恒,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原案被执行人:苑双庆,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金厦里**。本院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苑双庆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路晓恒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路晓恒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路晓恒撤回变更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路晓恒撤回变更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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