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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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793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津;李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22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郑津,男,1993 年2 月28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李骏,男,1990 年8 月25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执行郑津与李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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