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丰、牛玲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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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1780号案件名称
张燕丰、牛玲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燕丰;牛玲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1780号原告:张燕丰,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牛玲玲,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张燕丰与被告牛玲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燕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燕丰负担。审判员 邱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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