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小妹与干国香、干金妹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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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283号案件名称
干小妹与干国香、干金妹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干小妹;丁宝珍;干宝妹;干国富;干国香;干浩辰;干金妹;干琼露;干炜卿;钱亚美;闻艳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283号原告:干某1,女,194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上海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干某2,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干某3,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干某4,女,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干某5,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丁某某,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干某6,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闻某,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干某7,男,201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干某6(系干某7之父),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弄XXX号。被告:钱某某,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干某8,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干某1与被告干某2、干某3、干某4、干某5、丁某某、干某6、闻某、干某7、钱某某、干某8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因双方和解,原告干某1在缴纳诉讼费用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干某1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某1撤诉。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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