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平与关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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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1695号案件名称
王曼平与关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曼平;关健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695号原告:王曼平,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映晖,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健,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 原告王曼平与被告关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曼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300000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金额合计:30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6日,原告计划向其配偶黄彩丽转账30万元,但在当日11:01:44,原告通过手机网银从自己的账户(乐清农商银行茗屿支行、账号:×××)将人民币30万元错误转账至被告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原告发现错误转账后,多次联系被告返还,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及送达地址均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曼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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