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斌、王启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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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369号案件名称
刘斌斌、王启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斌斌;王启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369号申请人:刘斌斌,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启杰,男,198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斌斌与被执行人王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启杰与申请人刘斌斌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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