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柳弟、李逢姿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5122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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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5122执1212号案件名称
曹柳弟、李逢姿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饶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柳弟;李逢姿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饶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5122执1212号李逢姿(申请执行人)、曹柳弟(被执行人):本院受理的李逢姿与曹柳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逢姿依据生效的(2021)粤512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元,执行费50元,并协助其女儿完成户口迁移。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向本院汇入15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15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李逢姿账户,缴纳执行费50元。2021年8月30日,其女儿完成户口迁移。被执行人曹柳弟依照调解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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