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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柳弟、李逢姿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5122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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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5122执1212号
  • 案件名称

    曹柳弟、李逢姿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曹柳弟;李逢姿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饶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5122执1212号李逢姿(申请执行人)、曹柳弟(被执行人):本院受理的李逢姿与曹柳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逢姿依据生效的(2021)粤512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元,执行费50元,并协助其女儿完成户口迁移。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向本院汇入15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15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李逢姿账户,缴纳执行费50元。2021年8月30日,其女儿完成户口迁移。被执行人曹柳弟依照调解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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