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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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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1号
  • 案件名称

    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1号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米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8697272X。法定代表人:滑注鸣,经理。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南、滨港七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2547147F。法定代表人:李殿洪,经理。申请人淄博恒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45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45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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