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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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784号案件名称
朱某、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某;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784号原告:朱某,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于庆海,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力华,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赫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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