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恢53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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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恢53号之二十二案件名称
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恢53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恢复执行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一、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3月30日、5月28日、7月1日、7月15日、8月20日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并依法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到被执行人西安分公司住所地xxxxx进行调查,其已不在该地办公,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并委托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不动产登记。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两个,本院逐一进行了核查,均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1.被执行人从未与第三人西安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在宝鸡法院的诉讼纠纷系因假冒公章引起。2.本院委托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因被执行人与第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委托被退回。本院依法向第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因申请执行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不详不准确,未送达成功。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xx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通过电话、谈话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851元,全部未受偿。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闫导利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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