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36号案件名称
王海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海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36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海平,曾用名王海丰,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执行人王海平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平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海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75号 下一篇 陕西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恢53号之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