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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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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36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36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海平,曾用名王海丰,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执行人王海平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平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海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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