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宝贵、王兆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6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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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6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宝贵、王兆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宋宝贵;王兆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宝贵,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兆富,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宋宝贵与王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兆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兆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第一营业所账号为中的存款10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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