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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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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75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403执1075号赵某:你与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403民初2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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